文号:宁地税发[2005]1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1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