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银地税发[2005]3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1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宁夏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5]7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宁夏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财税[2005]81号)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5月1日起,我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3元,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