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4]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房产税税源及大修房屋的管理工作。在房屋大修前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大修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大修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以备查验。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大修房屋管理做补充规定。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