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2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 号)规定,自即日起,对个人出售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改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解读稿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改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解读稿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原因?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 号)规定: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停止施行。因此,闽政[2001]43号原文中规定的“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一并停止执行。
二、此次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答:此次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即日起,对个人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取得的所得,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是与出售其他一般房产相同,对出售有增值但不符合其他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按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此次调整后,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此次调整后,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经产权人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后,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直系亲属直接的房产赠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