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3]171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3/8/1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