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1]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1/1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