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5]182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5/10/1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