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财(税)发[1998]2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3/27
银川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长宁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地资本金的复函》(宁政办函[1998]4号)精神,现将长宁天然气管道建成运营后有关税款征收及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宁天然气管道建成运营后,要按照税收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和流转税附加费。
二、管道运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集中在银川市缴纳,并统一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中央与自治区实际投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级金库。
四、对管道运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返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支出。税收返还手续统一由自治区财政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