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长宁天然气管道建成运营后有关税款征收及返还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文号:宁财(税)发[1998]2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3/27银川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号:宁财(税)发[1998]2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3/27
 
银川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长宁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地资本金的复函》(宁政办函[1998]4号)精神,现将长宁天然气管道建成运营后有关税款征收及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宁天然气管道建成运营后,要按照税收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和流转税附加费。
 
    二、管道运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集中在银川市缴纳,并统一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中央与自治区实际投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级金库。
 
    四、对管道运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返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支出。税收返还手续统一由自治区财政厅办理。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