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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银川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文号:银地税发[20O5]1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22各辖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
文号:银地税发[20O5]1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22
 
各辖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结合银川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契税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直接征收契税及相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征收
 
    按照国来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精神,银川市契税的征管工作,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直接征收。目前在直接征收条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暂由市地税局大企业征收科派人员到房产部门的交易大厅办理涉税事宜,负责具体征收工作。以促进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并确保契税足额入库。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则合同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价外费用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应按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征收;或者由税务机关委托具有一定资质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税务机关参照估价报告中的评估价值核定征收。
 
    1、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他人;
 
    2、一次性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
 
    3、对个人购买的房屋再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征收。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五)对"拆一还一"安置居民房屋的,承受的房产应以安置面积的市场价格,减去拆迁房屋时的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对超出面积部分,应按照收取价款的全额征收契税。
 
    (六)其他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请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6号文件执行。
 
    三、契税的税率
 
    l、按照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契税的税率在新的契税条例出台前(即1997年10月1日前)仍执行6%税率;1997年l0月1日一1999年8月1日前为3%税率;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一次性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暂减半征收。
 
    2、房屋所有者将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依3%税率缴纳契税。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及高档别墅按3%税率征收契税。
 
    四、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申报日期
 
    契税纳税申报日期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缴纳。滞纳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执行。
 
    六、新的工作开展后,市局大企业征收科应及时与房管、土地部门联系,配合开展工作,并按月报送报表、领用票证。契税的减免和政策解答仍按照银地税(流)发[1998]036号文件精神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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