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7]3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2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税市、县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接部分市、县咨询土地统征机构(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统征办公室等)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土地统征机构对征用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治,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各地要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