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文号:闽财税[2012]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4-9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

                              

文号:闽财税[2012]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4-9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1]104号)予以废止。


———————————————— 对应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