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闽财税[2012]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4-9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1]104号)予以废止。
———————————————— 对应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