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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耕地占用税、契税票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文号:青地税发[2009]1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1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青
文号:青地税发[2009]1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1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的通知》(青财人字[2008]1825号)精神,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交由地税部门征收。为加强征管,规范票证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印制了“两税”新版票据,并决定从2009年9月21 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税”征收使用票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20091)青地完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91)青地缴电〕两种票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20091)青地完电〕(以下简称完税证)一式四联(见票样),外观尺寸210×152mm。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三联: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第四联:缴款单位(人)凭此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91)青地缴电〕(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六联(见票样),外观尺寸210×152mm。第一联: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缴款单位(人)的付款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五联:缴款单位(人)凭此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第六联:基层税务机关留存,自行开票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
 
    二、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两税”现金税款及其罚款、滞纳金使用的一种票据;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或地税机关自收“两税”现金税款及其罚款、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票据。
 
    三、本规定的票据仅限于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其他税种不得使用,且只能微机开具,手工填开无效。
 
    四、 本规定票据的领发、保管、填用、解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包括省级以下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特别要按照“双限”原则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自“两税”票据启用前征收“两税”使用的票据一律停用,请抓紧清理、衔接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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