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一[2002]31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2/10/1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