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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304
核心提示: 豫地税发[2006]76号 发文日期:2006年6月2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

                                     豫地税发[2006]76号                 发文日期:2006年6月2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系,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税部门的工作,于6月30日前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征管资料移交给同级地税部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烟叶税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好对地税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及纳税申报工作。要及时摸清当地烟叶种植、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烟叶税征收管理,确保烟叶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开展。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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