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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文号:甘地税一[200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9/6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
文号:甘地税一[200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9/6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今后凡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其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免征。
 
  二、凡以上三税执行先征后返的,其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应按规定征收。
 
  以上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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