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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文号:甘地税函[2007]2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19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甘地税函[2007]2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于2006年1月1日下发执行,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为了确保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针对全省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宣传,认真落实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执行教育劳务税收政策,是体现税收“公平、合理、调控”原则,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一项有力措施。要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税法宣传力度。利用有效的宣传媒介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同时,由税收管理员逐户到学校、幼儿园等办学机构宣传教育劳务的有关税收政策,重点宣传超过规定标准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择校费、赞助费等收入应纳营业税等规定,促使各类教育机构真正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教育劳务不征税的模糊认识。
    
    二、强化税源管理,规范教育劳务税收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辖区内教育劳务机构的清理工作。对辖区内教育劳务机构进行摸底调查,逐户登记造册,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从源头上堵塞征管漏洞。各类教育劳务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加强以票控税,规范票据管理。各类教育劳务机构收取的免税教育劳务收入,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甘肃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收取的各类应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领购并使用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各级地税主管机关要严格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及时监督检查,掌握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达到以票控税目的。
    
    四、加强综合治税,积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针对教育劳务的特点,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与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联系,建立有效的涉税信息传递和沟通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教育机构的数量、类型,收费项目、标准等动态信息,防止税款流失。
 
    五、各级地税机关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辖区内的教育劳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税政一处,并填报《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情况统计表》(附后),同时将未纳入征管以及应征未征税款的情况在上报材料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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