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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鲁地税发[2006]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06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

鲁地税发[2006]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各总账会计科目下增设“烟叶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烟叶税的征收和入库情况。预算收入科目待总局下发后另行通知。有关核算软件,省局信息中心修改后统一下发各市。


二、从2006年7月份编报6月份各类报表时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具体电子报表格式及报表任务另行发布。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管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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