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6]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各总账会计科目下增设“烟叶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烟叶税的征收和入库情况。预算收入科目待总局下发后另行通知。有关核算软件,省局信息中心修改后统一下发各市。
二、从2006年7月份编报6月份各类报表时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具体电子报表格式及报表任务另行发布。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管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