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吉市地税发[20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格式自行印制。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