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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文号:甘地税函[2009]2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5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和
文号:甘地税函[2009]2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5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52号)精神,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第一条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协同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根据各预算单位编报的工资薪金表中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额,在拨付工资时通知相关银行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明确申报缴纳、划转税款、税务检查职责。目前,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薪金均由同级财政统一发放,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各地要按照各预算单位申报,地税机关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拨付时有相关银行扣缴划转国库。个别还没有实行财政统一代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预算单位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职责。各地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试行由缴纳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各预算单位将税务机关审核后应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报送财政部门,在月度划拨工资时银行将各预算单位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据实扣除,对经督促仍不在编报工资表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和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查处。 
 
  三、深入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全面落实法律责任。依法征税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各地地税机关要主动做好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正确履行好扣缴义务,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加强全员全额管理,完善扣缴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继续贯彻落实好省纪律监察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甘地税发[1998]40号)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纳税意识,认真执行税法,切实做好我省党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树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坚持以身作则,带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保持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五、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各预算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晰情况;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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