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函[2007]1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4/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文件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按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人·月,此规定自2007年1月1曰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