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12]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6-1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投诉电话
我局统一设立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2366。
二、公示工作
各局应在外网、大厅显示屏、触摸屏主动公示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内容。
三、监督管理
(一)各局应监督服务单位在销售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外的自营产品时,与纳税人签定自愿购买协议(协议式样服务单位自定),协议中应充分体现双方协商、自愿购买、公平交易的精神;杜绝向纳税人强行销售、搭售自营产品的行为。
(二)发现服务单位违反《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各局向市局上报书面报告。
(三)货物和劳务税科按季到各服务单位(货物和劳务税部门使用的所有信息系统)培训现场开展实地调查工作,调查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邮件上报市局。
四、市局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各局、服务单位召开服务工作联系会议。
五、文书使用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1.填写要求
本通知书中“本地制定的具体价格为 ”,填写“370元”;“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 ”,填写“12366”;“税务机关名称: ”,填写“××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2.使用要求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初次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将本通知书传递信息中心发行岗,发行岗记录发行设备编号后归档;第二联交纳税人,与初次批准其使用专用发票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发放;第三联交服务单位,初次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将本通知书传递信息中心发行岗,发行岗记录发行设备编号,与授权发行后的专用设备一同交服务单位。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单》
本安装单中“主管税务机关”栏目填写“××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联系人”栏目填写使用单位实际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企业签字或盖章”栏目由实际承办人签字或加盖使用单位有效印鉴。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1.对新纳入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开展专项调查时使用,调查比例要求100%。
2.对已纳入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开展抽取调查(包括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时使用,调查比例要求不得低于各局上年末使用单位总数的2%。
3.开展服务质量调查工作,主要询问使用单位参与安装、培训、开票的人员。
4.对使用单位专项调查和抽取调查的原件由各局存档。调查结果汇总情况填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邮件上报市局。
(四)《受理投诉登记表》
1.市局和各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在处理来自网络、信函、电话以及现场的关于开票系统技术服务质量的投诉时单独填制使用,分别存档。
2.12366受理部门、网络和信函受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按现有流程将各自制定的投诉处理文书转市局或各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市局或各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应及时联系投诉人了解有关情况,并组织核实或委托下级税务机关核实。自接到投诉到开展核实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
3.各局将本年度处理的无效和有效投诉汇总情况填制《受理投诉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2),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邮件上报市局。市局不定期抽检各局投诉处理情况。
七、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2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288号)补充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11〕247号)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2.《受理投诉情况汇总统计表》
2012年6月15日
国税发[2011]132号
http://www.xhcsw.com/news/show.php?itemid=485国税发[2011]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