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函[2007]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30
金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关于免征永昌县清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经2006年12月28日省局减免税委员会会议审议,该单位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54号)的规定,同意免征该单位2006年度房产税15,125.2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1,506.18元。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