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二[1996]3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10/2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国有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已实行固定资产重估,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部分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到1995年12月31日止。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