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一[1996]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2/30
酒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否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请示》(酒地地税[1996]第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关于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符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地税二(1996)008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减免税范围及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94)001号文予以明确: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不能免缴企业所得税。
4、关于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政策,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作出免征一次性契税的明确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