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豫国税发[2012]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