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甘地税征[1995]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6/29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94(85)号文件精神,加强税收征管,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根据我省具体情况,现就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原由省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而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一律由省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并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原甘国税征字[1995]2号文中有关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或代征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对我省的“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甘国税征字[1995]2号文规定执行。即由国税系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并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
三、省国税系统的各级征收机关要积极向纳税户做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纳税户主动到同级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事宜洞级地税征收机关应积极、高效地做好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并同时要求同级国税、地税征收机关做好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衔接工作,防止漏税,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几点,希认真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