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豫国税发[2012]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