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汉地税函[2010]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26
略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略阳县何家岩金矿免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略地税发[2010]26号)收悉。经审核,该公司主要从事金矿石采选销售,地处地震重灾区,在地震灾害中受损严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8]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条件。经市局涉税事项审批委员会研究,同意免征略阳县何家岩金矿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8]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