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市财发[2004]23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4/27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财税[200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