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财税[2012]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1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