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财办税[200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1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制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要认真对辖区内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进行摸底,上报各县级行政区域耕地总资源占用、使用以及其他农用地三年来的变化情况。
二、根据人均耕地占用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税额规定,参照我省平均每平方米不低于20元税额标准,测算上报各县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建议。分析耕地占用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
三、按适当低于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提出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建议。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收办法的函》([1989]财农税字第114号)精神,在各地适用税额正式确定之前,对发生的占用耕地行为,按原税额的5倍进行预征耕地占用税,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各县级使用税额后,按规定税额汇算清缴。
请到陕西税政网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网址:http / / tax . sf . gov . cn.以上意见建议和各县相关的基础数据于2008年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吉卫东电话:029一87623258邮箱:j iwd@ sf . goV . cn
屈砥柱电话:029一87636383邮箱:qudizhu@yahoo.com.cn
附件:耕地占用税相关数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