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3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文号:陕地税发[2004]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15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
文号:陕地税发[2004]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1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财农税字[1990]56号)已经废止。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陕西省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征收机关受理审核;计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征收机关受理审核。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征收机关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省级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上一级征收机关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上一级征收机关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