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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3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文号:陕地税发[2006]1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国家
文号:陕地税发[2006]1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一年多来,我省各地认真落实“一体化”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提高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水平,根据今年全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切实提高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认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的基本原理和实际情况,为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具体体现。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打破部门分割、税种分割、信息不沟通的管理状态,从房地产开发、交易到保有的全过程加强税源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税收收入,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
    
    二、全面落实契税直征,严格契税“先税后证”制度。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契税的直接征收工作,设立契税直征窗口,提高征管效率;同时要严格“先税后证”制度,逐步建立包括涉税资料的收集和共享、税源信息的传递和利用、计税依据的确定和认可、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的工作联系制度,把契税征管纳入房地产权属转移办理流程,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为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实现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征收。在交易环节建立征收机制,通过一个窗口对各税种进行统管,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最基本的要求。各级财税征收机关要加强与房地产部门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一定要在今年内由财政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共同设立征收窗口,实现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征收。同时利用契税“先税后证”的特点,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信息储存起来,建立数据库,然后将信息向房地产开发、保有两个环节传递,进行税源监控;暂不具备共同设立窗口条件的,地税部门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税款,同时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储存、传递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信息,保证对房地产开发、保有两个环节的税源进行监控。
    
    四、做好存量房交易价格的核定工作,统一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存量房交易价格的认定是“一窗式”征收的关键环节,而大量占有信息是准确、高效地对存量房价格进行评估的前提。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与房地产部门的协调,共同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机制,广泛收集信息,大量占有信息,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准确、高效地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堵住纳税人瞒报、虚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漏洞。
    
    五、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占有房地产税源信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关键是信息应用的一体化,各级征收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房地产部门的配合,做好房地产业相关信息的收集、储存工作;同时财税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内部也要搞好协作,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应用工作,有效监管房地产税收税源信息,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税收征收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各级财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妥善处理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有关部门组织起来;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陕西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各司其职,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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