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陕财税[2010]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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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认定工作。对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由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成立同级认定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认定工作。
非营利组织应按上述管理权限,将免税资格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经各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将认定结果逐级向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三、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除按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平均职工人数、年工资薪金总额及年平均工资;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审核盖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相应缴费凭证。
四、非营利组织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2次,每年4月30日以前受理的,6月30日前完成认定;10月31日前受理的,12月30日前完成认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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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