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藏财综字[2002]4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8/28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