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7]3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4/12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1号)一并贯彻执行。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下同)向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十可开具“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试点企业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需取得农业生产单位按规定开具的“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