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8]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6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