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8]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2
各州、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及优惠政策过渡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