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地税二字[2008]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