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7]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16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利用废石是否征收资源税的问题。为了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源,对采用堆浸工艺,且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废石,仍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云地税发字[1994]01号)规定的“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
二、对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各地要按要求抓紧申报,在省政府尚未批准之前,仍按原适用税额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