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鲁地税地字[199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10/1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国税、地税分设后,原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要求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进行申报的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暂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在备注栏内注明城建税的税率、税额及教育费附加的内容,单独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仍按原办法申报。
希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