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鲁财税[2010]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6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