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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文号:鲁地税函[2010]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0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对住
文号:鲁地税函[2010]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对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不一致。为统一政策口径,现就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为支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省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规定对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予征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1号),明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纳税。因此,对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对应法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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