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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 文号:鲁财税[2010]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5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国家税务局:现将《财
                         文号:鲁财税[2010]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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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 财 政 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青 岛 海 关
                                              省 国 税 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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