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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文号: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4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青地税一函[2010]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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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为做好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纳税鉴定工作

  1、内资企业: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调整。

  2、外资企业:按照《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44号)的要求,在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纳税鉴定的基础上,同时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鉴定工作,鉴定流程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见《关于省局大集中系统中添加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鉴定的通知》(青地税一函[2010]33号)一、二、三、四条规定,取消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按次鉴定的规定。

  二、做好内外资企业地方教育附加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单位要利用服务大厅、各局网站、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宣传辅导工作,内外资企业的宣传辅导要同步进行。同时,认真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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