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鲁地税函[2008]2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8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
文号:鲁地税函[2008]2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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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