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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文号:青地税发[2008]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25 因山东省地税局大集中征收系统的调整,青岛市地税局在2008年1

                         文号:青地税发[2008]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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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山东省地税局“大集中”征收系统的调整,青岛市地税局在2008年1月至4月暂未受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发展旅游事业费、外债偿债基金(以下简称“四费”)的申报缴纳。目前“四费”征收软件已经开发完成,从2008年5月份申报期开始,各级地税机关全面受理“四费”的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以前按月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 “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凡以前按季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 “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申报缴纳期限因“五一”节假日顺延至5月15日。对逾期未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的缴费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自2008年6月份起,缴费人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统一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0日内。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内申报缴纳上月的费款;没有计费收入的,应进行零申报。

  三、缴费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服务厅申报缴纳“四费”收入,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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