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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2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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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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