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财农税字[2007]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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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地质灾害移民安置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乐财农〔2007〕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1987〕浙财农246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危害村(居)民迁建安置项目所占用耕地建房,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建房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核心提示: 文号:浙财农税字[2007]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30乐清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地质灾害移民安置用地耕地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