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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 文号:浙地税函[2008]1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2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贯彻落

                         文号:浙地税函[2008]1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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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现将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异地(指省内跨市县)已缴纳车船税并出示完税凭证的,不再征收车船税。

  二、由于各市县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当场没有提供已完税凭证等原因造成重复征收车船税,由重复征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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